一、什么是保单中止
保单中止就是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以下情况会引起保单中止:
1、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费的,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单中止的后果
在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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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单中止期间的复效
1、保单中止期的复效条件
在保单中止期间投保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在投保人交纳保费及利息后保单恢复效力;
2、复效等待期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等待期的话,必须过了等待期后,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同险种、不同公司的险种的等待期都不尽相同。其中意外的话,没有等待期;对于特定的险种也会存在等待期的;住院医疗一般等待期会有30、90天等;重大疾病等待期一般有90天、180天、1年等。
四、保单终止
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未在中止期内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使得保单终止。
五、保单中止与保单终止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一般不存在当事人违约的问题,是合同的自然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而造成的,即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当事人如需维持保险关系需另订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恢复合同效力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