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参保人的责任终止。
2、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约定的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对每一参保人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参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充意外保险并不是对所有意外伤害都进行保障的,如果参保者因免责条款中的内容导致出现合同约定的事项,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而补充意外保险的免责范围为:
1、参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参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参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参保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参保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参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