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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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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条款。

保险免责条款之自杀陪不陪

小樱是很活泼开朗的女孩子,有个帅气的男朋友,大学毕业后有份不错的工作,可是不久后他男朋友劈腿了,失恋伤心难过,导致工作出错,情绪很不稳定,一时想不开就服毒自杀了。自杀前,她想着要留一笔钱给父母养老,就买了一份寿险。可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拒赔。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被保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者自杀的,保险公司可拒赔,可被保者自杀时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此上述案例中,由于其自杀发生在寿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因此不能获得赔偿。保险法之所以会这么规定,不仅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被骗保的概率,也是为了尽量规避投保人激情之下为获得保险金而进行的自杀。

保险免责条款没有说明,要担责

隔壁老王为其儿子小王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附加重大疾病险的两全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0月3日至2034年10月2日止。之后隔壁老王交了6年的保费,也即六期,每期一千八百元。16年8月11日其儿子小王被确诊为:1、严重脓毒症;2、多脏器功能衰竭;3、巨结肠术后;4、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5、支气管肺炎;6、小肠结肠炎,从而住院治疗。2016年8月27日医治无效去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拒赔。无奈隔壁老王向法院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儿子身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共计15万元元。法院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隔壁老王保险金15万元元。  

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认为:被保者所患的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上诉人在保险合同中以黑体字的方式作出醒目标示,足以引起被投保人和被保者的注意,投保人、被保者签字确认,已经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者发生的重疾符合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的保障飞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免除条款的保险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同时免除条款的内容保险人要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没有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条款,保险人不但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投保人作出普通人可以理解的解释和说明。但是本案中保险人只是对免除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并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投保人作出普通人可以理解的解释和说明,所以,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保险公司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保险免责条款规定被保者的自杀是不可获得赔偿的,此外,要注意免责条款没有说明,保险公司仍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