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以市(州)为统筹单位,统一覆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据了解,四川大病保险针对的人群很广,只要参加了四川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无需再另外缴纳保费,即可享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但是,参加了城镇职工保险居民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而四川大病保险中的大病,并不是针对某些病种进行限制,而是指医疗费用的多少,也就是说,并非只有肺癌、胃癌、脑梗死等少数大病才可以二次报销,只要参保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四川大病保险的起付线,都将进行二次报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7月1日起,四川大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支付比例提高至90%。
一、参保人员类型及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后(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加四川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与药品法定使用说明书,或与大病药品目录的规定不一致的;
2、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未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的;
4、以个体身份参加四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足12个月的。
综上所述,四川大病保险针对的人群很广,只要参加了四川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士,皆可参加。四川大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支付比例提高至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