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责任险的产生和发展源于民事法律风险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社会文化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健全是意外责任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2.尽管意外责任险的保险金是给付给被保险人,但实际上弥补的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从而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也为第三方受害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3.意外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体的民事法律风险。
4.意外责任险对保险金有一定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限额等级,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就是被保险人选择的最高赔偿限额,超过限额的赔偿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5.意外责任险的承保方式多样,可以作为主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
意外责任险的种类较多,本文以典型的意外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为例,说一下意外责任险的赔偿标准:
在被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的时候,应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处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计算保险金额。
计算方式如下:
1.保险金赔款=保险金限额×(1-免赔率)
2.若赔偿金低于保险金限额,则保险金赔款=应付赔款×(1-免赔率)
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后一次性支付了赔偿保险金,后续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不予负责。一般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应该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原则。
第三者责任险为连续责任,被保险人一旦出险,并获得了赔偿,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是否达到了保险限额,只要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直有效,直到保险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