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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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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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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外,健康问题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看病难、看病贵始终是市民的心头病,人们都希望能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药费支出,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随着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越来越大,保障功能日趋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的种类也日益增多。国家也通过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让这项政策更好。 据了解,保监会正式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意在通过税收优惠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业健康险用于补偿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从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试点地区施行,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此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试点城市。

为什么要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为一项利民优惠政策,国家为什么要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在就随小编来了解下吧。

1、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可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扩内需、调结构。税收优惠推出是发展正当时的商业健康保险的强心剂,这一举措也将推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真正实现“兜住底”。

2、全民健康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可弥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不足,满足不同收入人群、不同职业人群、不同风险人群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3、此前,我国仅对企业购买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尚为空白,所以这个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是为了补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空白。

4、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

以上便是对为什么要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介绍,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商业健康保险新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根据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这项商业健康保险新政策适用的人群有:

一、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

综上所述,商业健康保险新政策适用人群有: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哪些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新规政策内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符合上述内容的都可在商业健康险产品内,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明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小编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计算。

1、自行购买

对于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实行的是按年(月)限额据实扣除的办法,即:按年(月)予以税前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但如果最后一个月的未扣除余额不足200元的,则只能据实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因此,以后实际发生个人购置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就应该是(暂不考虑公益性捐赠及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3500-“三险一金”-2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单位统一购买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发生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视同员工个人自己购买的,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的限额(200元/月)实行税前扣除。

3、单位和员工共同负担

以一个案例来分析即是某企业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单位与个人各负担50%.保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某员工4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单位负担部分为1800/12=150元/月。

个人负担部分为1800/12=150元/月。

此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6500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150)=6350

(3)、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50)=6450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四个直辖市为全市试点。

(二)其它的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例如:

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所了解了,主要就是,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四个直辖市为全市试点。其它的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