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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隐瞒病史投保是会被拒赔的!

2018-12-14 10:30:46

  2016年11月16日和2017年1月5日,投保人张某母亲为儿子张某先后投保两份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9万元。

  2018年5月7日,张某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规律血液透析”,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张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90000元保险金。

  经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张某的父亲隐瞒儿子于2016年11月15日被确诊为3期慢性肾小球肾炎的事实,保险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书面通知张某父亲解除保险合同。

  以投保重疾保险为例,如果投保当时投保人已经知道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不适合投保(比如患有糖尿病)而没有向保险公司说明,那么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中的“如实告知”是合同双方都需要遵守的义务,保险公司(含业务员)要如实告知保险责任和责任除外,客户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双方如果有一方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都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不仅仅客户隐瞒病情投保可能得不到理赔,保险公司没有告诉客户“什么不赔”,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双向的。

  图片来源:摄图网

  那么如果未如实告知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对保单生效的影响有哪些?

  1、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比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是拒保的。另外,有的人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把甲状腺癌症做责任免除,对除了甲状腺癌症以外的责任予以承保。

  2、影响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比如乙肝病毒携带者投保,有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该投保者加费25%。

  如果带病投保,过两年后就能赔吗?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体现于第16条第3款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内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明确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于是有人说面对一些病症即使不告知,过了2年保险公司也要赔付的,真如所想或所说这样吗?答案是不一定!

  中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义务,也是最大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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