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大多数在职职工都会由单位购买一份养老保险,但夫妻双方都购买了养老保险,但离婚后,双方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划分呢?双方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具体我们还是来看下文的案例介绍吧。
离婚后,双方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某与李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5年李某与某女来往密切,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发生了矛盾。2012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存款以及李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5万元。但李某认为房屋、存款同意进行分割,但养老保险金不应该作为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经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双方自愿离婚,并将子女抚养和房屋、存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张某要求分割被告李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夫妻一方没有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等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再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但考虑到张某和李某每月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中支付的,现李某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张某,故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将李某高于张某的部分养老保险按半分割后,从李某应对财产中扣除。
专家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离婚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