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就是为了转移风险,可是因为保险合同有免责条款,有时候买了保险,可是出险的时候却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下文小编为大家介绍一则保险案例,希望能帮到大家。
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之前应熟知条款规定,以防纠纷出现
2016年4月,小红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保险期内,小红因重疾或意外身故,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同时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6年6月11日晚,在小区楼下发现了小红的尸体,鉴定为“高处坠落死亡”,就在小红死亡一周前,刚被确诊为抑郁症。小红死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金,但保险公司结合抑郁症推断小红是自杀,拒赔保险金。
随后家属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佳的家属没有证据表明小佳“高坠死亡”为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结果,因而保险公司无需给付赔偿金。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经终审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人身保险合同,系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疾病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以自杀为手段不恰当获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倡导尊重生命的伦理价值观。本案中,被保险人小红是否“自杀”身故,系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判断依据。
保险公司认为小红是自杀,却无法拿出明确的举证,并且,根据《保险法》以及涉案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自杀”时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小红被确诊为抑郁症,患抑郁症的人自我行为控制能力较弱,无法断定小红坠楼时的精神状态。小红坠楼身故,有非预见性和突发性,因而被认定是意外事故,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家属50万元赔偿金。
通过以上案例可了解,发生理赔纠纷时,因与保险公司据理力争,积极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过,投保前,产品的相关保险条款还是要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