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2018年11月,小明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买了一份个人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死亡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合同规定,在保险期间,如果小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死亡当日的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如果他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和终止合同的责任。
2019年1月,小明被诊断患有抑郁症。一周后,小明被发现死亡。法医检查后,确认小明“从高处坠落而死”。
小明死后,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观了现场后,他们发现小明倒在了建筑物的屋顶上,地板围栏有1.3米高。围栏状况良好,如果不主动攀爬,就不可能登上建筑物。因此推断他并非意外死亡。公安机关没有对这起事件立案调查,这可以证明小明并非他杀。结合小明死前患有抑郁症的诊断,理赔人推测小明自杀了。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单的现金价值被返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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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结果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的观点是:
1、受益人认为小明在保险期间死亡,没有自杀,所以他应该得到赔偿。
2、保险公司认为小明在死前一周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并从栅栏的高度推断,除非他自愿爬上栅栏,否则他不会掉进建筑物。
小明被推定自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争论的焦点:小明的死是否是自杀。根据中国的《保险法》,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恢复合同效力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被保险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自杀。
由于索赔人的专业素质有限和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盲目要求索赔人提供完整的证明和材料违背了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也违背了《保险法》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原则。在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保险的索赔所依据的事实。
三、总结
购买保险是保护未来不确定风险的好方法。然而,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争议。购买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认产品是自己想要的保障;了解除外责任,模糊的地方一定要向保险公司询问清楚;购买时需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签署保单后妥善保管;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