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龄误告条款的适用情况
发生保险事故时,在进行保险金额赔付时,都会对年龄误告进行审核、调整。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这项权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发现年龄误告,但这在行使法律权利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年龄误告条款的使用将运用在这种情况。接下来有下面几点年龄误告条款的相关概述:
1、年龄误告条款只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价值不同,不会存在损失补偿问题。
2、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投保人因将自己拥有成本的权利交付于保险公司,所以部分多缴纳的保险费应得到更多相应的补偿。
3、因为年龄上报偏大并不会增加保险公司实际需承担的风险,所以这种情况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并不大。
4、近年来新出现的新型人身保险,缴纳费的多余部分不仅仅具有储蓄性,更具有投资性,多缴纳的部分长期存在于保险公司的资金库中,也会由其控制和运营产生收益。
5、最主要的一点,支付比例的原则并不会给双方带来道德风险,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额相应的提高与投保时正确申报提高保险金额都是一样的,所以总的来看,投保人缴纳相同的保费,受益人也能获得相同的保险金额,同样的,保险公司也承担了相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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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中年龄误告条款怎么计算
人身保险中年龄误告条款中的调整方法是:求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与应该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关系,之后用这个数据乘以保险金额,最后便得出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
在发生各类疾病事故后,可以根据保障项目中不同的保障内容和不同的赔付与合同状态,行使的人身险中的年龄误告条款:
1、轻症疾病:55种轻症,分4组,累计给付2次为限
2、首次轻症:给付30%基本保额,首次轻症所属的组别责任将终止
3、第二次轻症:给付30%基本保额,轻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4、重大疾病:105种重疾,分4组,累计给付3次为限
5、首次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身故、轻症责任、首次重疾所属组别责任终止
6、第二次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第二次重疾所属组别责任终止
7、第三次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8、身故: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未满18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