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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保险理赔中的“一次性赔偿协议”?

2018-12-21 10:44:31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为了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很多人都购买了保险。如果真的出现了一些意外事故,特别是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被保险人可以按流程来获得赔偿。在申请理赔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涉及到“一次性赔偿协议”,那么,如何看待这项协议呢?

  一、私自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可能影响理赔

  “一次性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民事活动遵循的是谁致害谁赔偿的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险人应当向致害方要求赔偿。虽然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不管是致害方赔还是保险公司赔,其最终的赔偿者都是致害方,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一定会向致害的第三方追偿。

  财产保险还遵循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所以,对受损财产定损就成了索赔的最关键的一步。双方一经达成定损协议,就变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如果双方达成定损协议,说明被保险人已经自动放弃了对超过这个定额的损失的权利主张,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一责任然后进行理赔。

图片来源:摄图网

  二、意外伤害中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

  1、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2、工伤事故

  工伤,也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意见统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而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性之内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

  保险理赔时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属于一种调解的协议,当事人应该多方面分析情况,做出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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