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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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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特点

保险,是指投保人参照合同的约定交保费,当被保者法还是能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疾病等风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的商业行为。

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三种;  

一是社会共济。社会保险预计一定的法规,在全社会范围内集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来筹集资金,实行互助共济,来对少数人发生的社会风险进行分担。这种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很广的,统筹层次的高低与资金调剂范围的大小是成正比的,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成正比。  

二是责任分担。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一起承担的。个人、用人单位、国家对社会保险责任都应该承担。参保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缴纳保费;用人单位对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应承担,从而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国家是社会保险的后盾,社会保险资金供给责任也有承担一部分。  

三是政府主导。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很强的,国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义务通过立法来体现的,政府负责组织推动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人身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人身保险的特点如下:  

(一)定额给付  

我们都知道大部分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也即一旦遭遇意外是参照参保者的实际损失和保险规定来给付保险金的。可很多人身保险不是补偿合同,而是给予一定的金额,只能依据事先约定好的金额来给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对人身保险的金额进行审核时,通常是参照投保人投保的金额,投保人的个人经济状况、收入情况等方面来分析确定的。  

(二)保险期限长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比较长,其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  

(三)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经济保障、储蓄性。这类长期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来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  

(四)没有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用货币是很难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通常没有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若被保者的伤害是由第三者导致的、被保者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也可以向肇事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保险公司对此没有代位求偿权。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具有定额给付、储蓄性等特点,社会保险具有社会共济、责任分担、政府主导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