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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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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免责条款

保险法免责条款也即免责条款,指保险法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保险人与投保者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保险法免责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保险法免责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事故原因免责,也即保险公司对因特定风险导致的事故不承担责任。比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地震等自然灾害等导致的。不过保险人对特定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要给出证明。  

二、危险状态免责,即保险人对某种特定的风险导致的事故不承担责任。比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等。这种免责的特点是只要发生事故时被保者处在该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之下,不用保险人提供证明,即可免责。  

三、 事故形态免责,即保险人对某些特定的风险导致的损失免责。比如保险标的由于被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等原因而发生损失。发生的损失已经有了国家赔偿等特定的公司予以保障,因此这样的风险就可以不承担。  

总之,只有事故原因免责需要免责事由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状态免责与事故形态免责基于其设立目的及性质,就不用提供证明即可免责。

保险法规定哪些免责条款无效呢

保险合同规定的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赔偿和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是不可或缺的,可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有法律效力,以下免责条款无效需注意: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公司规定的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保险人责任或明显排除投保人或被保者的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有偏差,也即显失公平,一定要确认没有法律效力。  

2、用不同的方式、手段签订的免责条款,会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免责条款也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没有给对方当事人作出注意的提醒以及详细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设定的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没有提醒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任何的说明的,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尽到免除责任条款的提醒以及详细说明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对此同意后签约才有效。若是没有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其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法免责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有事故原因免责、危险状态免责等等,显失公平的无效、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等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