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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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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一般在合同中都有载明,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设立免责条款最主要的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那么为何保险合同要设计免责条款呢?接下来小编利用案例给大家好好说说。

保险理赔案例之投保人故意损坏保险标的,赔不赔?

有一个富商买了一批稀有且昂贵的雪茄,还为雪茄买了火灾保险。结果他和朋友们在三个月内就抽完了,却申请保险赔付。  

富商说雪茄是在“一连串的小火”中没的,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客户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  

结果富商起诉还赢了。法官在判决时表示,保险公司的说法他赞成,觉得这个案子很荒谬,可富商手上持有的保险单证明保险公司对任何火险都承保,但是哪一类火是不承担责任的没有注明。所以保险公司是要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的。  

可富商拿到赔款之后,保险公司立即报警,警方以涉嫌24起“纵火案”把富商逮捕了!由富商先前的申诉和证词,被以“蓄意烧毁已投保之财产”的罪名定罪,量刑并处以罚款。  

分析:一般财产保险会把购买保险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故意损坏或因为投保人没有尽应有的保护责任而造成保险标发生一定的损害作为免责条款,就是为了避免诸如上面案例中的富商那样蓄意损坏保险标的获取保险赔偿的道德风险的发生。试着想想,这样的情况换做是您,您愿意赔偿吗?

保险理赔案例之投保人身险后自杀,赔不赔?

莉莉大学毕业两年了,最近由于相爱的男朋友劈腿好闺蜜,整个人浑浑噩噩的搞错了公司的资料导致公司损失了一百多万,被辞了,这让莉莉受到极大的打击,留下了遗书,服用过量的安眠药自杀了。在自杀之前,想让自己年迈的父母以后有着落,就买了一份高额的寿险,可事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  

分析:  

《保险法》第44条规定:  

保险的保险金理赔条件是以被保者身故为条件的,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者自杀的,除被保者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责任。  

因而在莉莉的案之中,莉莉的自杀没有超过保险合同成立的2年后,因而不赔付保险金。而保险法之所以有自杀条款的规定,不但是为了把保险公司被骗保的概率降低,也是为了尽量规避投保人激情之下为了获得保险金而选择自杀的情况发生。  

最后提醒大家:保险合同中很多免责条款虽然看起来优点“不可理喻”,但是都有其用意,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不但能对投保人恶意骗保等道德风险进行避免,也能保证别的客户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因而大家在配置保险的时候不要有侥幸的想法,通过骗保获取利益是要不得的,毕竟保险公司不是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