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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年金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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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年金现金价值

年金保险是以被保者的声明为保险标的的,约定到了一定的时间按月或者按年给被保者返还保险金的险种。现在很多有投资意识的人士是比较青睐类似于年金保险这样的险种产品的,会利用它们来解决养老、教育、债务等问题。对此有人会问“年金保险现价可不可以被强制执行呢?”对此大家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险年金现金价值是什么,如何计算

保险年金现金价值,是投保者所缴纳的保费以及减去相关费用(保障成本、营业费用等)之后的累积值,也即保单所具备的价值。也可以说是退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给客户退还的钱,因而也可以称为退保价值或解约退还金。换言之:保险年金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经交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分摊-保险人需要给予销售人员的佣金-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要支付的纯保费+剩余保险费所享有的利息。

保险年金现金价值可不可以被强制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若投保人配置有年金保险等具有储蓄性的寿险的,投保人具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也即是有退保的权利,退保后,保险公司要把减去必要的费用后,保险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返还给投保人。由于保险年金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确定的,那么退保后投保人可获得的钱(现金价值)也是能够确定的。保险年金现金价值是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属于投保人,因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现金价值进行提取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作为债务人的投保者以保险年金现金价值所具备的人身专属性以阻却执行的,法院对此不提供支持。债权人在被执行人没有别的可供执行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时,对债务人的投保状况是可以关注的,这样可以避免债务人利用投保这样的手段来躲避自身所需要承担的债务,显示公平公正。  

据此很多法院案例明确,虽然很多兼顾保障以及投资功能的年金保险等寿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者是人的健康,不过这些保险本身所具备的储蓄性和有价性,使得投保者可通过退保等方式来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保险年金现金价值是归类为保单持有人的责任财产的,这就使得它在法律上是没有了人身依附性以及专属性的,因而被执行人和他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以及费用是不涵盖保单现金价值在内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可以执行的财产也不包括在内。法院强制执行的相信实际上是替代投保者(被执行人/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强制处置,从而用于偿还投保者所欠的债务。所以,依法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进行处置的。  

此外,若保单的受益人是没有指定的,被保者死亡后,保单的保险金就会作为遗产来处理,债务或者赔偿都是可用这些保险金来给付的。在离退休人员没有别的可用于执行的财产或经济收入难以偿还其债务的情形下,法院可要求离退休金、养老金发放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投保者(被执行人/债务人)退休金、养老金,用来偿还投保者(被执行人/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  

最后提醒大家,大家了解清楚“年金保险现价可不可以被强制执行”,对于保护自身的相关权益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