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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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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也即保险理赔、报销保险,是被保者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过程。

保险赔偿的三大原则

保险赔偿的三大原则如下:  

一、近因原则  

近因也即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起着直接、有效、决定作用的因素。因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一般是近因原则导致的保险公司才会赔偿,反之保险公司会拒赔。  

二、代位求偿原则  

通常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在财产保险中适用。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是因第三者导致并负有赔偿责任的,被保者可向第三者索赔,也可申请保险理赔。若被保者首先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在赔偿后,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者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就转移到保险人上,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者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保险,理赔只能由多个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分摊赔付,赔偿的金额要在损失金额的范围内。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被保者由于重复保险而获额外利益。

保险性质不同,赔偿原则各异

案例:  

深圳的小李骑摩拜单车撞倒行人丽丽,导致丽丽大腿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小李负事故全责。经过和解,小李赔偿丽丽5万元了事。此后,小李没有支付赔偿款,丽丽于是到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小李抗辩:丽丽的工作单位又给她买意外补偿团体险,保险公司已经给丽丽赔了保险金5万元,丽丽的损失已得到弥补,再向其要求赔偿是不可以的。  

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查取证,丽丽的单位确实为其购买了意外费用补偿团体险,该保险的性质载明是人身保险。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者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把保险金支付给被保者后,没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可被保者还是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的。所以,丽丽仍有权起诉要求小李赔偿。经法官释明法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小李向丽丽赔偿了2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分析: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般侵权人或受害人都有购买第三者强制险或商业三者险,只要所投保的保险性质属于人身保险的,就算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受害人仍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赔偿原则可分为近因原则、代位求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保险性质不同,赔偿原则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