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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互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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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互助保险

大病互助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大病互助保险的参保对象

据了解,大病互助保险的参保对象为:  

1、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以及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人员。  

2、农村五保人员;  

3、农村低保人员;  

4、城市低保人员;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人员。  

而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大病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病互助保险救助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大病互助保险救助标准如下: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可多于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要少于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可多于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可多于2000元。  

二、大病互助保险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优抚对象证书。  

(二)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办医院的正式医药费用发票及处方、疾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资料。  

(三)县医保局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  

(四)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评议。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填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要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标准比例和最高限额。交县医保局核定。  

5、救助。县医保局根据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审查,对符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费用总额按县民政局签署的意见办理,实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支付,对1000元以下的可直接给付现金。  

对大病互助保险的参保对象、救助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要了解清楚,对于有需要的人士来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