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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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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

为满足广大农民工群体的养老需求,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农民工参保,不管是以个人的身份参保,还是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只要符合法定退休(养老)年龄,且累计缴费足够15年的,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与缴费比例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与缴费比例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参照此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依据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涵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到了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少于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充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特别是解决好他们的养老问题,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也会使他们的生活、工作得到更多的保障。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借口职工是农民工而不给予相应的权益保障,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