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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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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亡保险

员工伤亡保险也即员工意外保险,当参保的员工发生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残疾、死亡等事故导致损失的时候,保险公司对此会承担赔偿责任。

给员工购买伤亡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答案是:企业职工由于出公差乘坐交通工具需要支出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扣除的。因此,给员工购买伤亡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为员工买员工伤亡保险,谁享有保险金

案例:  

小二于2014年起在某公司承揽的高速公路工程工作,该公司与小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1日,小二从工地返回工棚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经法定程序,确认小二和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经小二的妻子丫丫和三个孩子的申请,发生事故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小二的亲属丧葬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万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慰金14万元,共计5502000元。  

2014年5月28日,某公司有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团体人身保险,死者小二系其中的被保者,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5日,受益人为“法定”。某公司称出事后小二的儿子已经领取了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可小二的家属则觉得这个保单是商业保险单,与小二发生的工伤没有关系,不同意扣除。  

争议焦点:  

小二在于工伤而去世,公司给他买的保险与其遭遇的工伤有关吗?保险金是否要从赔偿金中扣掉?谁是该保险的受益人呢?  

小编认为,保险金不应从赔偿金中扣除。用人单位给员工配置的团体意外险是一种员工福利,在赔偿的时候与工伤保险是没有矛盾的,也就是说发生事故的员工可获得比较多的赔偿,用以支付以后的生活支出或给家人留下一笔钱。  

公司为小二买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填写的是“法定”。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某公司并不在法定受益人涵盖的两个顺序的继承人之中,无权获得保险金。就算这份保险约定的受益人是某公司,该约定也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效力。《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者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者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劳动关系只要是存在的,投保人虽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是指定的受益人不是随便的一个人,而是要在“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范围内的人,而且还要劳动者本人也同意才可以。所以该公司就算把受益人指定为自己,小二也同意了,但是没有在法定的范围内也是没有效力的。  

因而公司为员工买员工伤亡保险,保险金受益人该写谁应由员工自己决定,并在被保者和其近亲属中优先选择。  

综上所述,给员工购买伤亡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司为员工买员工伤亡保险,谁是受益人,应由员工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