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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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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分别和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签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比保险价值多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有什么不同

共同保险也即“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及风险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时,各保险人依据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对被保者进行赔付。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有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可共同保险签订只是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会超过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却签订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多于保险价值。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之间的区别如下:  

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却是两次以上(包括本数)的转移。  

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很紧密的。由于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是两个以上的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只有1个。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之间基本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两个以上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之间无联系。  

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会比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高。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会比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高。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比保险价值高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要控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之内,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规定,能防止被保者利用重复保险获取比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多的赔偿金。那么对于重复保险的赔付各保险人是如何分摊费用的呢?  

世界各国法律对于投保人重复投保发生的损害,是由各保险人依据比例分摊,还是由其中一个保险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有着不同的规定。中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多于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都没有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之间是有很大的差别的,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其保险人的分摊原则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