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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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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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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条款是保险人为适应各类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单上已有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增加的一些条款,籍以扩大原保险单的责任范围,或变更原保险单的内容,或将原保险单规定的事项加以变更。附加条款也是构成保险条款的一部分,接下来就要为大家仔细介绍关于附加条款投保的有关内容。

附加条款是什么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为适应各类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单上已有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增加的一些条款,籍以扩大原保险单的责任范围,或变更原保险单的内容,或将原保险单规定的事项加以变更。附加条款是依附在合同的基础上做的特别、补充约定,单独无法成立,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虽然它也需要附加在主合同上,但是,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本。

附加险是什么

  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基本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所交的保险费比较少,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

  但也有部分公司的险种既可以作为附加险购买,也可以作为主险单独投保。附加险是一个保险产品,附加险条款是整个附加险的内容,简单理解,只要满足可以购买附加险,附加险可以单独作为一个保险产品。

保险的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有什么关系

  根据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主险与附加险的区别

  1、主险与附加险的区别是:主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主险不一定要买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如果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以投保。

  2、主险和附加险从能否单独投保的角度对保险险种进行的基本划分。主险是条款内容完备、要素齐全、能够单独投保的险种,主险条款内容和要素一般都包括了《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十一项内容。

  3、附加险条款内容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除了规定体现其特殊性的必备内容以外,与主险条款相同的内容一般都省略了,而直接适用主险条款的相应规定。因此如果撇开主险条款中可供附加险援引的内容,附加险条款将因内容不完备、要素不齐全而无法单独投保,这也正是附加险必须在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的原因所在。

  4、如对汽车保险而言,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主险,而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是附加险,这些附加险使得保障更加全面。一般附加险的保费较少,并且它的存在是以主险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

当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附加条款投保时,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最为普遍的主险是什么

  当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附加条款投保时,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最为普遍的主险是:生死两全险、定期寿险。

  1、生死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为“生死合险”,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存都给付保险金。与定期寿险相比,两全保险还为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提供保障,使其领取满期保险金。因此,保费较定期寿险高。这种类型对于那些既想在保险期间内获得保障,又想在取得可观收入颐养天年的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定期寿险

  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得税和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