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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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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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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效力中止的原因有很多,大多数原因在于签署保险时合同上的条款,对于不了解合同条款的普通人来说,往往会因为保险效力中止而损失了自己的一部分权益。恢复保险效力的手段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可一味照搬。

保险效力的概念

  保险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效力”,仅仅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不包括在“有效”场合下的各种“比较级”。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无论是保险合同还是其他合同的效力,都是用有效和无效来加以界定的。当一种合同被界定为“有效”,该合同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会成立。

  保险效力恢复是和保险效力中止相对应的,要了解保险效力恢复首先要说明保险效力中止的情况及其原因。

保险效力中止的原因

  保险效力中止的概念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效力中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

  1、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投保人预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经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60日仍未交纳保险费,或者在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交纳保险费。

  2、投保人逾期未交纳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纳日期或者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

  3、保险合同未约定其他补救方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

恢复保险效力的手段

  保险效力恢复的概念:保险效力恢复是指保险效力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

  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其效力既有可能被恢复,也有可能无法恢复。新、旧保险法均规定了恢复保险效力的处理方法。

  新保险法(2009年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是否需要交纳

  投保人在申请保险复效时需要交纳欠交的保险费,这部分的保险费是指保险效力中止前所欠的,理所应当补交,那么中止期间的保费是否需要补交呢?一般来说这要看投保人的个人意愿,不交是可以的,交了当然能够获得更多的权益。根据惯例,如果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补交了保险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因此而得到恢复,保险公司应当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避免保险效力中止

  避免保险效力中止的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按时交纳保险费,忠实履行合同约定,这样就可以万无一失的保证保险的效力。

  当然,对于经济情况一般的人来说,按时交纳保险费有一定的困难,那么可以合理利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一般为60天。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补救方法,例如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