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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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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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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投保过程中,为了保险工作各项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光保险人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投保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一定的义务。并且还要理解履行各项义务的重要性。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及时缴纳保险费,但是,投保人因各种原因也许不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为了不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在保险费交纳期限到期后,允许投保人在一段时间内交纳所欠的保费,这段时间即为宽限期。若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依旧没有缴纳全额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保险中止后,若还想继续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可以再提出复效。由此可见,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并不是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支付便会退保,而是会给一定的缓冲时间,这对有经济困难的投保人是非常人性化的措施,但希望投保人一定要明确按时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应该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一定要把自身情况如实告知,不得欺瞒,否则发现与保险内容相关方面的欺瞒,保险公司将不进行赔付甚至终止合同。这一义务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如实告知义务只看结果不看原因。那就意味着投保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的未如实告知,都要接受导致的后果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需要询问才有告知义务,若是保险人没有问到的问题,投保人并没有相应的告知义务,而且所问问题应该是投保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事实。三是不仅投保人有告知义务,被保险人也同样有告知义务,由于被保险人对自己的情况更加了解,所以也持有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内容可以看出,告知义务并非契约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这是法律对投保人的一项强制约束。并且规定告知义务有先契约性,意味着在契约签订之前就有告知义务,也就是如实告知后契约才可以生效!所以,在订立保险契约时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契约双方在互相信赖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契约,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契约订立之前将一切“重要事实”如实对保险人进行告知。

通知的义务

  当保险所保的危险事件发生时,投保人有必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也就是为了保证赔付情况的顺利进行,保险人有权利有义务及时被通知意外发生的情况。此外还有所保的危险内容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若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合同所保事件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由被保人、受益人、投保人等及时通知保险人。

  所谓危险程度增加事件并不难理解,比如,王某田某由于经常驾驶大型危险载重货车而投保的保险,由于自行改装,导致性能下降,危险度显著上升,此后发生意外的情况,便属于没有履行及时通知危险程度增加的义务。保险人也将视情况更改相应的赔付标准。

提供证明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可能仅由“口头说明”而索取索赔,提供证明文件才是保险人提供索赔的主要前提。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有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保险单、已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各种发票和收据,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可以证明自身身份的文件。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受损时能得到补偿,因此索赔成功有赖于及时地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以及有关保险单证的号码、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事项一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如果发现资料不完整以及有缺失,也应当及时联系投保人并尽快提供补充。

  投保人是整个保险合同中涉及的重要人物之一,如果没有投保人的合理配合和完成相应义务的履行任务,保险过程并不会顺利的进行。总之,想要保证整个保险过程的顺利进行,投保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是非常必要而且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