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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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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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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失业保险主要是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政府促进再就业。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已满1年。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求,才可以享有失业保险的待遇。

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呢?失业保险指的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多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个人缴纳个人工资的百分之0.5,企业则缴纳百分之一)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那些因为失业而短时间内中断了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而,在确定范围时,参保单位部分部门、不分职位、不分用工形式,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解决失业多通过专业的训练或者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成分之一,也是社会保险的主要科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期,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转移

  失业保险将不再存在转移的必要。实际上,失业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的转移根据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2、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3、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和流程

  如果因为某些原因,不得已换了地方工作。工作在另一个省,或者市内,那么需要哪些流程和手续呢?首先要具备申请的条件,即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户口不在本地,需要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往户籍地的失业人员。然后携带失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并注明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再带着这些材料去社保中心填写《xx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最后会由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负责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划转,再将其档案转移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失业保险要如何才能领取呢?根据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后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申领需要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其中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