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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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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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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不只要求物质上的满足,更加追求精神上的享受。现在市场上推出的保险产品种类也很多,应有尽有。大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及产品特色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不过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认认真真读懂保险条款的内容,含义,注意事项,特别是保险条款里面的免责条款,是重中之重。在购买之前,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保险代理人或有关保险专家。只有真正读透保险条款,才能在理赔时得到应有的赔偿,获得良好的保障。

保险条款主要作用

买保险买的是保障。大多数人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在乎公司的名气,而忽视了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险条款,实际上条款才是投保人所真正需要在乎的。

以重大疾病险为例,不懂内情的人可能以为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有区别的只是公司服务或者保费,但仔细研究条款,其中大有差异。比如说一家公司,月缴几百元可以有10万元的保额,乍一看上去保费相对便宜,但仔细推敲,他们所承保的病种较少,而且所承诺的10万元保额遇到重疾给付大多只有50%,也就是5万元,所以看上去保费少缴了,实惠并没享到多少保障。与之相比较,另外一家公司的条款就要诱人得多,所缴保费没多多少,但它的保障范围可以有40种疾病,而且60岁以后无给付还可以返还,当然要合算很多。

条款的差异对投保人的影响最大。一旦发生理赔,赔不赔和怎样赔都严格按照条款进行,而如果投保人对条款不熟悉,或者根本无从知晓自己的保单保什么,往往在这时陷入被动。同样在重大疾病险中,有一些疾病如肝炎,在投保人看来非常普遍,你或许认为是各家公司应该都会保的,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通常不把慢性肝炎列入保险条款之内,其公司代理人因为自身利益,当然也不会刻意提出,于是稀里糊涂签了保单,被拒赔时自然后悔不已。

保险条款查询方法

很多投保者还不知道如何查询保险条款,其实很简单,对此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几点 :

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查询保险条款内容以及咨询保险条款等难以理解的问题;

2、自己对照保险合同,查看保险条款有哪些以及保险条款的注释;

3、登陆保险公司官网,在线查询该保险产品条款内容还可在线留言给客服,咨询更多的保险问题;

4、直接前往各保险公司营业厅把您想知道的产品告诉保险代理人,他们会为您详细介绍该产品的保险条款。

认清保险免责条款

大家在看保险合同的时候会看到一条,保险责任。对于投保者来说,看保险合同首先就是要看这一条,因为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这个条款投保者能明确什么情况下是可以理赔,什么情况下不能理赔。那大家又知道免责条款都有哪些呢?在此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某公司的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者蓄意犯罪、故意自残或抵抗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者酒后开车、不具备合法有效驾驶证开车或驾驶不具备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者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患合同里所列出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者会在很多公司的保险合同上都能看到这些条款,一般公司都会有七到九项,这几项常见于寿险(也就是身故),市场上最少的3项免责,而三项免责是国际通则,很多国际性的大公司都会采用三项免责条款,如下:

1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身故或致残;

2 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致残;

3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致残。

大家可能会问,这有什么意义呢?

很简单,上一个免责条款里面第五条:被保者酒后开车、不具备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不具备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这里面如果是酒后驾车就不会生效,而且在三项免责里面的几点是不予赔付。

还有第七条: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如果你在新疆或者西藏发生暴乱的时候去旅游,不幸出事故的话,只要被定义为暴乱的事件很有可能不在理赔范围内。

以上只是简单的分析了一些免责条款的重要性,因为保险重要的就是一个保障,免责条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我们未来能够得到的保障利益。

如何正确阅读保险条款

初看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时,很多人都会觉得内容繁多,无从下手。但是,只要掌握一些方法,明确一些比较重要的信息所在,就能方便的读懂整个条款的内容。在此,小编大家五步看懂保险条款:

1、了解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

即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了解条款中的名词注释

即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3、了解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即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

4、了解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

5、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要素

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期限、保险费等

除此以外,对于条款中不清楚的名词定义,可以参考条款中的“解释”部分;对于保障范围(是否为赔付范围),要着重阅读各项保障利益的“给付范围”和“不给付范围”;还要注意有些保障利益项下是有免赔额的,如“个人钱财丢失”,有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每次钱财丢失在免赔额/自负额人民币100元之内的给付。

保险条款案例分析

杭州郊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如下规定:“被保险人应诉须经保险人同意。”由于是格式合同,投保人不便于提出疑问和修改。2005年9月投保单位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小客车与1名骑车人相撞,该骑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索赔,法院判决某汽车修理公司承担各种赔偿费用共18.2万余元。某汽车修理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内容,被保险人应诉须经保险公司同意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应诉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要求某汽车修理公司应诉前须经书面同意,显然限制了原告的应诉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处分原则。而且保险公司通过单方面限制被保险人权利,与公平原则相悖。此外该条款使用的是一般字体,在“重要提示”中也未特别提示,又未明确说明。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不能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应不受该条款约束,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条款的拟定除了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外,还须顾及和遵循其他法律的规定,要克服盲目性,讲究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