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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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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保险理赔

分红返还型保险也就是具有分红功能的返还型保险,一般被保者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到了一定的年限可以享有一定的分红收益,满期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把保费返还给客户的险种。一般分红型保险理赔除了出险获得的赔偿金还包括保单累积的现金价值的获得。

分红型保险理赔,能否被强制执行

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除了分红型保险之外没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强制执行该分红型保险。因为是分红型保险具有储蓄性、有价性与理财功能,投保人可随时退保而领取保单现金价值,该保单现金价值划分为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同时分红型保险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可执行的财产之内。所以,分红型保险是能被强制执行的财产。

婚内买的分红型保险,其理赔款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小一和小二10年结婚,到11年9月1日,小一之前有买了一份保险期间为6年的分红型保险,保费5万元,到期保险金额为54000元;12年2月2日,小二买了一份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是1万元、到期保险金额11000元的分红型保险。两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者都是小一。两份保单基本保险费为六万元,到期保单现金价值为65000元。到17年3月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是61000.6元。2017年4月1日,小一向法院起诉离婚,小二要求对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配置的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应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和保单的现金价值要怎么样计算才合理呢?  

案例分析:  

保险是投资的一种,保险产品也是一种“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有要求分割的权利的,分割时应适用婚姻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案例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一有配置两份分红型保险,虽然这两份保险都没有到期,但经济价值是有的,应当归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一要求对该两份保单截止2017年3月底的现金价值进行平均分割的诉求是应当支持的。  

对于保单现金价值及分配怎么样确定的问题上,存在3种不同的观点:  

1、认为应当以配置保险时的投入了计算;  

2、应以原告起诉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计算;  

3、应以保单到期后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计算。  

小编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保单的分割说到底是分割“保单价值”,保单价值和银行利率相似,是一直波动变化着的,因而进行保单分割时应该对保单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可于配置时现金价值及还没有到期的现金价值都确定不了的情况下,以起诉时可确定的保单现金价值来分割,更能体现法律原则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由于小一是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者,为避免发生后续纠纷,保单归小一所有,由小一补偿小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50%。  

综上所述,当被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名下还有分红型人寿保险时,该分红型人寿保险可强制执行。婚内买的分红型保险,其理赔款离婚时如何分割要看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