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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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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时效

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

保险索赔时效?其实是这样定的

保险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被保者和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间。具体的法律解释如下:  

1、以被保者的生命为赔偿标的的人寿保险,其保险索赔时效是5年;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涵盖重疾险、医险疗、津贴等费用补偿型赔付性的健康保险,保险的索时效为2年。要注意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险不是寿险,其请求赔偿的时效也是两年;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遭遇保险事故后,被保者或者受益人一定要及时报案,若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公司一般对扩大的部分损失是不赔付的,这就会对理赔产生不利后果。

保险索赔时效何时起算?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呢?  

2013年1月10日,隔壁老王给自己的爱车配置了保险期限为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2013年8月5日,其在驾车的过程中与李某的电动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李某负主要责任,隔壁老王负次要责任。由于此事事故,李某就医花了20余万元,隔壁老王向交警大队交了交通事故预付款54500元。而且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17000元隔壁老王也交了。可隔壁老王和李某一直没有对损失赔偿进行具体结算处理。到了2015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认隔壁老王为事故垫付的54500元已经支付给了李某。后隔壁老王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付垫付款和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以过了诉讼时效为为由拒赔,因此隔壁老王向法院就此事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在2013年8月5日,交通事故预付款隔壁老王也交了,只是事故各方一直没有对损失赔偿进行具体结算处理,直至2015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认隔壁老王为事故垫付54500元。也出示文件证明了隔壁老王2014年、2015年期间曾请求交警部门对垫付款及车辆维修费等予以处理。同时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确认2013年至2015期间,隔壁老王致电保险公司的咨询理赔的电话记录。所以,法院认定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2015年8月24日也即交警大队出具证明的时间,而隔壁老王的起诉时间是2016年7月21日,还在诉讼时效内,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对隔壁老王垫付款和车辆损失共计7万余元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若是保险纠纷的,被保者出险后向公安机关交了交通事故预付款,但事故双方对事故赔偿一直没有结算的,被保者也是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为了自身的权益,被保者要切记诉讼时效这一限定,把相关的证据保留好,确保自己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内。  

综上所述,保险索赔时效是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索赔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