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热门保险关键字
菜单

城镇大病医疗保险

人浏览
城镇大病医疗保险

城镇大病医疗保险也就是大病医保,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城镇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哪些疾病

有些城市的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不是依据病种,而是依据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比如北京,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不管是依据病种,还是参照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纳入城镇大病医疗保险的20种疾病有: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城镇大病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不报销以下情况导致的医疗费用:  

1、没有经过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发生职业病、由于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由于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由于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由于自杀导致治疗的;  

7、由于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