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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洗钱、暴恐活动,努力建设平安家园”反洗钱主题宣传

2020-04-17 14:33:13
一、近年来我国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成效。       

1、   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互评估取得重大进展。

FATF官网于法国当地时间2019年2月22日下午公布了第30届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最新结果,中国顺利通过FATF第四轮互评估。FATF对中国的第四轮互评估开始于2018年6月,为了应对此次互评估,中国反洗钱监管也是有目共睹的加大了处罚力度,检查力度和立法力度。反洗钱分类评级的全面展开,制度法规的趋于完善,监管处罚水平与执法力度的与国际逐步接轨,这些都是FATF此次互评估给中国反洗钱环境带来的有益影响。而此次互评估顺利通过也代表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认可。

2、   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断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等反洗钱监管部门不断推动金融系统反洗钱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制度体系,继续增强反洗钱监管力度,2019年全年反洗钱行政处罚共468笔,处罚金额合计约17273.6万;其中对单位处罚金额合计约16302.5万,对个人处罚合计约971.1万,双罚超过80%。推动义务机构提高合规和风险管理水平。稳步推进反洗钱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3、   打击洗钱犯罪成效显著。

人民银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落实中央重大工作部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充分发挥反洗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反洗钱调查和协查数量再创新高,积极推动洗钱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围绕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4、   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

积极开展反洗钱多边国际合作,2019年7月1日我国成功当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主席国,深入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内部治理改革、反洗钱国际标准修订、新一轮互评估、防扩散融资及类型研究等重要议题的讨论和决策,深入推进反洗钱领域重要双边合作。

(来源于2018年中国反洗钱报告及网络公开信息数据)

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知识小课堂

(一)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Q1: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以及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并登记;在业务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2、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积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一是用于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证明;二是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资金交易发生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证据;三是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时提供证据。

Q2:加强反洗钱有何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反恐怖融资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Q3:恐怖融资和洗钱的区别有哪些?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恐怖活动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其犯罪的目的锁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性、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的上。洗钱与恐怖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首先,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组织并非为利益所驱动。他们的目标不是聚敛大量的财富,而是造成伤害以及恐怖。

其次,洗钱通常会涉及企图隐瞒资金的非法来源的金融交易,而恐怖融资的资金的来源通常不是非法资金或者并非由非法活动所生成的。

最后,恐怖融资以及洗钱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恐怖融资支持的是用不可告人的暴行和暴力去对抗无辜的受害者。

(三)反逃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逃税分为狭义和广义,利用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是为狭义逃税;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是为广义逃税。

Q4:逃税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一是将资产放置在“避税天堂国家”。“避税天堂国家”是指一个征税很少或不征税的国家。一些“避税天堂国家”会提供诸如秘密银行账户或空壳公司这样的金融机制,目的就是向其他国家税收机关和执法机关隐瞒资产真实所有人的身份,有些避税天堂国家还具有严格的金融保密法,可以严格限制政府间税收信息的交换,阻碍其他国家发起和起诉逃税行为。

二是一些地方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制造税收“洼地”吸引影视、商务等行业的公司在当地注册。大规模使用优惠政策会导致恶性税收竞争,人为扰乱税收征收秩序。

三是部分人员借助空壳公司,频繁进行“公转私”资金交易。先通过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再利用现金或本票的形式将资金转入公司高管账户,达到逃税目的。

Q5:反逃税,我们该怎么做?

1、提升反逃税意识,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认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2、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杜绝冒名开户、杜绝空壳公司;

3、及时举报税务犯罪行为。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2017年9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反”意见)正式印发。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Q6:”三反”意见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是什么?

基本原则是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工作合力;坚持防控为本、有效化解风险;坚持立足国情、为双向开放提供服务保障;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主体作用。

目标要求是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风险。

Q7:”三反”意见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有什么?

《“三反”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余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密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发挥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作用,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主动防控风险意识和能力,拓宽反洗钱监测分析数据信息来源,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控机制,严惩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加强自律组织管理,提升社会公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意识。

Q8:“三反”工作的主要成效是什么?

1、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奠定了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发布了多项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审理洗钱案件的法律适用。

2、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3、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各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否有效执行反洗钱监管要求决定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成效。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建成了覆盖银、证、保、支付等领域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4、协助发现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及上游犯罪。以反洗钱义务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不断提高监测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深入开展反洗钱调查和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大量线索,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情报支持,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贡献。

5、深化双多边反洗钱国际合作。2004年,中国与俄罗斯等6国共同发起成立了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此后,中国先后加入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亚太反洗钱组织(APG)。利用反洗钱国际和区域组织这一重要平台,中国在国际反洗钱领域积极倡导平等、合作、共赢的理念,努力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在反洗钱标准制定、国际和区域组织内部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反洗钱案例分享

案例一

2019年6月,某寿险公司通过日常可疑交易排查发现,客户A某(1968年生)、B 某(1994 年生)为母子关系,两人于2016 年12 月至2017 年12 月期间,共计投保10 份保单,累计缴纳保费500 余万元,投保时留存职业信息均为企业高管,年收入分别为800 万和500万。从2018 年8 月开始,客户A 某、B 某频繁办理减保、退保业务,累计损失保费近180 万余元,占总保费比例36%,与正常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行为存在较大差异。

通过媒体网络查询发现,客户A某先后使用控制的深圳某黄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某黄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黄金租赁、黄金代购等名义,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进行公开宣传,以黄金投资款的名义吸收投资款。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A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排查未发现客户B 某被立案侦查或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信息。鉴于以上情况,该寿险公司主动向监管单位报送了关于A某、B某的重点可疑交易专项报告。

案例点评:投保时间特殊,资金来源可疑。经媒体网络查询得知,该黄金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A某涉嫌控制该公司,以黄金租赁代购等名义,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进行公开宣传,以黄金投资款的名义吸收投资款。A某、B某母子俩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共计投保10份,投保时间与涉嫌非法吸收投资款的时间重合,存在投保资金来源可疑的情况。

投保信息可疑,年龄与履历不符。B某第一次投保时间为2016年12月,年龄22岁,告知学历为本科,职务为企业部门经理,年收入500万,存在年龄与职业、收入信息不匹配的可疑情况。

频繁、集中且不计损失的办理退费业务。A某、B某多次以“急需同钱”“对外投资”为由,在不计损失、不计劝阻的情况下多次退保。

案例二

深圳某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打着从事社会慈善事业的幌子开展“投资业务”,即“购买一个账号69元,每天可赚取0.5元左右的分红利润”,以高额回报吸引客户投资,同时通过推荐奖励发展下线,触及传销模式。

2017年6月,该公司因涉嫌传销被江西省瑞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 法人代表A、相关负责人B因涉嫌传销,被江西瑞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诉讼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为防止涉案人员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监督管理局还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财产冻结申请。瑞昌市人民法院随后作出裁定:对该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相关负责人账户及与上述所有账户关联的理财产品,均予以冻结。但未涉及其名下保险产品。

某寿险公司根据该公司注册地为深圳,推测其可能使用非法传销所得购买大额个人寿险产品进行洗钱活动。随后,该寿险公司排查出A具有大额个人寿险投保保单;在对该公司高管投保信息排查中,发现相关负责人B及其女儿C也有大额个人寿险保单。

案例点评:1、涉案投保客户告知的年收入半年内差异较大。A分别于2016年3月和9月在该寿险公司投保个人寿险,投保书上告知单位信息为深圳市一九爱心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职务为企业经理,但对比两次投保时告知中,个人年收入差异较大,即在投保书中告知年收入分别为50万元和800万元,半年内年收入涨幅超过1500%,与正常经营者收入增长情况不符。

2、涉案关联人投保书提供的单位、收入情况不实。该寿险公司在上报“一九爱心公司”法人A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时,对该公司其他相关负责人是否投保的信息进行同步排查。排查发现C投保时年龄为19岁,投保书中告知其年薪为100万,职务为某公司的企业职能部门经理(该任职公司未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经综合判断推测,C存在就职单位信息不实、年龄与收入不匹配嫌疑,其投保资金可能来源于母亲B的非法所得。

(以上案例来源于《深圳反洗钱实务》2019年第1期、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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