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
1. 利用职务便利。 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2. 假借销售保险名义。 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3. 高额利息诱导。 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4. 伪造单证印鉴。 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1."真险假卖"及"假险真卖"。 "真险假卖"指的是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员工身份或营销员的资格,以销售所在公司在银保监会备案的且在本地市场热销的寿险产品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 "假险真卖"指的是寿险公司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杜撰吉祥喜庆、朗朗上口的险种名称,以销售此种根本不存在的寿险产品为借口,借用保险公司公开销售渠道向公众收取"保费",开展集资诈骗活动。这两种作案形式对集资的用途都是虚构的,所获取的资金并未交由所在保险公司。
2. "高额分红"及"优惠利息"。 分红寿险具有寿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功能,近些年,分红寿险的热销也使其成为犯罪份子的作案高地,犯罪份子在实施诈骗活动时,往往向社会公众以承诺远远超出银保监会对分红寿险高、中、低档6%、4.5%、3%的高额收益来非法吸纳资金,引诱受害人上当。更有甚者,直接谎称寿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根据存期长短许诺10%以上的优惠利息。这种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集资对受害公众极具诱惑力,犯罪分子构造起"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在短期内足额返还受害人,骗取信任后,滚动诈骗,使受害人深信不疑,甚至主动送钱上门或向亲友代为推销。
3."私刻公章"及"伪造单证"。 印章和单证管理是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各个寿险公司对印章和单证的使用和管理都有着严格、规范的使用流程和要求。犯罪分子在无法通过正常的业务流程获得公司印章的情况下,往往自刻公司印章,伪造、变造寿险单证的手法取信于公众,而受害人一般不具备鉴别真假印章、单证的防范心理和技术手段,或出于对大型保险机构品牌的信任,使这种加盖了虚假印章的伪造单据极具欺骗性,获得投资者的信任。
4."开具白条"及"鸳鸯收据"。 在一些社会弱势群体集中的不发达地区,犯罪分子潜伏时间长,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往往采用公开宣传、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融资形式向社会广为传播,而受害公众只求尽快、持续地获得"分红"和"利息",对持有的证明材料并没有特殊要求。对于此类法律意识淡薄的受害公众,犯罪分子只需开具白条或是以"偷梁换柱"的手段开具一份鸳鸯收据就可以蒙混过关。所谓"白条",就是犯罪份子直接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款证明,所谓"鸳鸯收据"就是犯罪份子涂改他人的已被使用的收据或已登报遗失或挂失的收据。
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产品" 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 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缴费" 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 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 就是购买一年期以上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案例一 2013 年8月15日,上海滩保险中介市场龙头老大企业的美女高管陈某携款5亿元潜逃海外的消息震惊了保险市场。同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公告上海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2013年8月19日,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通力合作,在斐济成功抓获涉嫌经济犯罪人陈某,并于8月19日晚将陈押解回国。目前,上海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随后,上海某保险代理公司的疯狂"套钱游戏"开始逐步浮现出其真实面目,这样的方式就像一场经典的"庞氏骗局":该保险代理公司自制了年收益8%-13%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以此吸引客户"投资",同时利用和各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以客户的名义去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高额销售佣金,以此向客户提供高收益,再吸引更多的见有利可图的人来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并以此循环操作。(引自 http://bjyouth.ynet.com/3.1/1308/25/8229175.html )
案例二 2011 年至2012年,烟台市某人身险公司销售人员打着高息存款的旗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49户村民的130多万资金无法返还。2014年,此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该销售人员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出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销售人员被判处时仍为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其行为对该保险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作案手段 : 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作案手段有很多共性:
1. 混淆保险产品概念。以销售保险产品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2.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以销售保险之名,编造虚假险种,许以高额利息,引诱客户参与非法集资。
3. 夸大宣传产品收益。销售人员私印宣传单、伪造单证、伪造印章,夸大收益,让消费者盲目参与集资。
4.代替客户签名抄录。销售人员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证,实际上以自己制作的"鸳鸯单证"套取客户信息资料,引诱客户非法集资。
5.开具"白条"与"鸳鸯收据"。对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个别心怀鬼胎的销售人员只需开具"白条"或以"偷梁换柱"的手段开具一份"鸳鸯收据"就可蒙混过关。
新型P2P平台"骗保"手段 公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1日针对P2P平台“骗保”现象发布公告,公布了两种常见手段:
一是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P2P产品。少数从事过保险销售工作或对保险销售业务熟悉的P2P销售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借口送礼品或进行保单升级,骗取保险消费者信任,进而获取保险消费者保单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引诱消费者退保后"升级"购买P2P产品。
二是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有P2P平台销售人员推销产品过程中,违规向保险消费者承诺高收益,回避产品风险,劝说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入P2P平台。
1.保险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需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根据2014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因此,凡是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销所谓P2P或其他非保险理财产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查验相关证件。
2.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各类金融企业推出的理财产品,都会通过银行、特定网站或专业理财顾问进行销售,提醒大家切勿随意相信所谓"好心人"的推荐。
3.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筹资初期往往可以按时足额兑现本息,待集资达成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广大保险消费者要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上当受骗,警惕不法分子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4.考虑自身需求,谨慎退保。一方面,在保险合同未到期情况下,中途退保保险公司是按客户保单"现金价值"退还保费,有可能出现保单"现金价值"低于"本金"的情况;另一方面,中途退保将导致保单失效,保险消费者会失去原有保险保障,万一出现保单规定风险,保险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应赔付。
5.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