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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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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 > 权益保护 > 消费风险提示
类型:转载   发布时间:2026-03-09 15:21:36
本期目录:
1. 300万变6万斤牛肉 某地警方侦破“云养牛”非法集资案;
2. 警惕黄金珠宝非法集资新伪装;
3. 某地公安破获涉金融领域黑灰产、解债类非法集资案件。
 
300万变6万斤牛肉 某地警方侦破
“云养牛”非法集资案
 
吴先生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云养牛”项目,该平台宣称在国外拥有合作牧场,采用先进的“互联网+产业集群化发展”模式,投资者可以远程实时监测牛的健康状况,只要线上认养,就可享受年化6%到12%的稳定收益。并且,每头牛都购买了保险,一旦死亡,投资者还能获得保险理赔。吴先生发现该平台不仅拥有官方社交媒体账号,还获得过多项奖项,看似十分正规。于是,他试着投入5000元认养了一头牛,一个月后如约收到了回购款和返利。这令他彻底放下戒备,逐步加大投资,短时间内就投入了近300万元。然而,好景不长,吴先生突然发现自己账户内价值300万元的牛被平台强制回购,并全部转换成了6万斤牛肉的兑换额度。当他试图提现时,平台客服以第三方支付问题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只同意提供牛肉。而当吴先生提出提取全部牛肉时,客服又表示运输困难,建议他通过平台寄售牛肉份额。然而,这些牛肉份额却无人问津,300万元的投资就这样被牢牢套在平台上。接到报案后,某地警方迅速展开调查。警方发现所谓的“云养牛”就是一个精心编造的谎言。平台宣称的国外牧场根本不存在,吴先生看到的视频和直播都是犯罪团伙伪造的。而平台提供的牛肉也是从批发市场购得的,库存远远低于用户持有的份额。警方锁定了以犯罪嫌疑人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经查,张某等人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包装“云养牛”项目,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收资金,共非法募集资金5亿余元。这些资金在犯罪团伙不断“借新还旧”及支付公司日常运营中消耗殆尽。
警方提醒广大投资者,面对网络投资项目,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警惕黄金珠宝非法集资新伪装
 
犯罪嫌疑人邹某通过其开办的珠宝公司,对外宣传投资黄金可获高额利息,公开吸纳社会资金,变相实施非法集资。该珠宝公司宣传称:投资1万元,每月可定期获得200元利息,期限6个月,珠宝公司与投资人签订《黄金质押与服务协议》,将5克黄金作为质押交予投资人,到期后投资者返还黄金即可收回投资本金。如投资者不需要黄金作为质押,仅需投资8000元,即可每月获得200元利息。
截至案发,邹某向65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诈骗960.5万元。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邹某因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近年来,黄金珠宝销售公司开展非法集资的案例层出不穷,目前涉及黄金珠宝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为以下3种模式:
一是销售返利模式。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作案类型,一种为商家设计极具吸引力的宣传口号诱导客户大量购买黄金,承诺在后续的每个月或固定时间段内发放高额返利;另一种为商家诱使客户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黄金,将黄金作为质押交予客户拿走,到期后金店再原价回购并返利给客户。上述案例中,投资者想领回投资款项时,发现金店已经人去楼空,且经鉴定,金店作为质押交给客户保管的黄金均为假黄金。
二是托管回租模式。该模式下客户在金店购买黄金,但没有提取黄金实物。一种为将黄金存到金店,由金店提供托管服务,或按客户购买黄金的价款每月给付高额利息,或到期后给付黄金及配额黄金赠品;另一种为客户与另一家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一般为黄金珠宝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黄金珠宝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定期给予客户固定的租金利息。
三是黄金投资模式。集资人冒充境内贵金属交易所会员或代理商,虚假布置交易场所,要求客户将资金全权委托公司进行黄金投资,通过向客户承诺高额固定收益、按比例分享投资储蓄收益等手段非法吸纳社会资金。
以上3种业务模式均脱离了现货交易的实质,成为一种承诺高息回报的高风险投资行为,集资人并没有真实的商业利润或产品增值来源,所支付的返利均来源于借新还旧,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后,金店携款跑路,客户血本无归。
 
 
某地公安破获涉金融领域黑灰产、
解债类非法集资案件
 
2024年6月,某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辖区多家银行提供线索,称有中介机构肆意曲解国家银保监局有关不良资产处置文件精神,专门针对信用卡、贷款逾期客户,以2.5折“解债”为幌子,大肆收取债务人“解债”资金。
某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迅速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经过专案组办案民警缜密侦查,打着“为国分忧、为民减负”的幌子,肆意歪曲国家有关不良资产处置政策的宁夏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某公司)、深圳某法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某公司)进入专案组的视野。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宁夏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债”为幌子,每单按照“解债”总额的25%收取服务费,并承诺债务人在6至18个月内化解债务,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变相非法吸收资金,用于发放代理商佣金和日常经营开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犯罪嫌疑人胡某芬、何某荣、吕某远等人在深圳市创建深圳某公司,在全国6个地区等地设立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通过招商会、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在全国范围经营2.5折‘解债’业务,并大肆收取解债服务费。”某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介绍,深圳某公司制定代理商佣金制度,搭建专门业务平台记录、发放业务佣金,累计在全国发展超2万名代理商,收取2000余万元代理费,向5000余名解债人收取超过2亿元“解债”服务费。其中,宁夏某公司薛某、李某等人作为宁夏代理商,帮助深圳某公司在银川及周边地区吸收200余人超700万元资金。
在上级业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很快掌握了该团伙的犯罪证据链。2024年7月24日,专案组联动深圳警方,在深圳、银川等地同步开展收网抓捕工作。犯罪嫌疑人胡某芬、何某荣、吕某远等悉数落网。
在此骗局中,受害对象均为信用不良或逾期的负债群体,多者负债近百万元,少者负债近二十万元。绝大多数人抱着侥幸心理,以继续借贷、刷信用卡等方式筹集资金向广律深圳公司支付“解债”服务费,使他们旧债未清、又添新债,不仅耽误了债务人的正常还款期限,而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又一次侵害。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不向所谓的“解债”机构缴纳服务费或保证金。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相关追赃挽损工作正在全力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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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河南金融监管局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