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16.把网络诈骗平台转手他人能脱罪吗?——网络平台集资诈骗案
17.集资诈骗案中宣传推介的讲师要担责吗?——以讲课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8.廖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销售养老服务“预付卡”“会员卡”为名非法集资
把网络诈骗平台转手他人能脱罪吗?
——网络平台集资诈骗案
2018年10月,被告人彭某奇从他人处购买了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准备进行集资诈骗活动。2019年6月,彭某奇委托他人研发制作了某系统上线运营,并邀约被告人戴某桥等人加入某科技公司。某系统平台以价格虚高的商品寄售模式为幌子,采取诱骗的方式吸引会员投资,并主要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对会员进行返利。彭某奇系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及经营平台的全面管理。戴某桥负责公司平台市场推广、会员管理等业务。
某平台以微信群宣传为主要推广方式。为吸引更多的人到某平台投资,彭某奇安排戴某桥等人通过刷单、展示虚假投资获利数据、抽取佣金等方式进行诱骗。2019年11月,因会员人数众多,为规避因无法返利导致平台崩盘的风险,彭某奇通过戴某桥积极联系被告人赵某,商定彭某奇以600万元的价格将某科技公司及经营的某平台移交给赵某,并安排戴某桥等人协助赵某运营并培训新员工。为防止会员抽资离场,彭某奇、戴某桥并未将某科技公司及平台转让事宜通知会员。2019年11月21日,赵某接手某科技公司后继续运营某平台。后赵某陆续从某科技公司骗取的会员资金中支取600万元通过戴某桥等人交给彭某奇。
经审计,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资参与人实际被骗资金1.5余亿元。某科技公司支付宝账户共计向彭某奇、戴某桥等56名人员净转账共计8000余万元,其余资金用于某科技公司及平台采购商品、支付日常费用等。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资参与人实际被骗资金9087.95万元。经鉴定,某平台网站数据库中会员总数57122人。经查,彭某奇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台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主要用于其个人使用和消费。赵某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台涉案资金500余万元主要用于其个人使用和消费。2020年1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桥抓获。同年1月14日,将被告人赵某抓获。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扣押了相关涉案财产。
那么彭某奇、戴某桥作为网络集资诈骗平台的负责人,为逃避后期无法返利的风险,将涉案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即二人是否对平台转手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桥、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平台商品寄售模式诱骗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并采用“以新还旧”的方式进行返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彭某奇、戴某桥将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其前期所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二人单方面退出并不意味着犯罪终了,与接手人赵某形成承继的共犯,二人应对某平台整个运营期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所产生的集资诈骗数额1.5余亿元承担刑事责任。赵某以其接手涉案公司及平台为始,承担集资诈骗刑事责任。对彭某奇、戴某桥及各自辩护人提出二人不应对涉案平台转手赵某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戴某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物品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对扣押的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此后,彭某奇、戴某桥、赵某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资诈骗案中宣传推介的讲师要担责吗?
——以讲课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年5月,曲某成立齐齐哈尔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甲壳素投资”“小家电投资”“广告牌项目”。曲某在未取得金融机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0元购”“会员返利送积分”等名义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并通过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公众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共计吸收119名投资人的投资共计772.15万元人民币,造成损失372.59万元。
在破获曲某集资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为该公司某地区总监(讲师),任职期间负责该地区的推介会宣讲及员工培训工作。张某通过对店长和店员的业务培训传达曲某对销售产品的规定及创收业绩方法,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宣传投资的合法性及投资高回报的情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张某有异议,辩称其只是讲师,没有参与经营,不参与财务和方案设计,其只是整个销售流程中的一员,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并没有和会员进行签单,没有得到提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齐哈尔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资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而张某任该公司总监,通过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
廖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销售养老服务“预付卡”“会员卡”为名
非法集资
2023年2月,某地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廖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14年以来,廖某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养老院为名,将服务分为“体验卡”“白银卡”“黄金卡”“铂金卡”“钻石卡”“至尊卡”等六个等级,宣称客户向养老院交纳不等金额的预定金,即可享受相应折扣的养老入住优惠和年化利率8%-11%不等的“福补”(利息),并承诺3年后退还本金,以此为诱饵收取客户养老服务预定金。截至案发,共吸收资金约4亿元,涉及参与人3000余名(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达80%)。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廖某等57人抓获归案。2025年1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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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河南金融监管局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