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召开了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8月,银保监会发布的2021年二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表明,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加强了对实体的金融服务,但此次的数据没有显示保险业偿付情况。
此次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对保险公司进行了风险综合评级,分析了当前保险业的总体情况,并着重讨论之后要如何深化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以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风险综合评级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综合评级,指的是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并以此来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被评为C、D类的保险公司一般而言其偿付能力充足率没有达标,即使达标,也存在一定的操作、战略或声誉风险。
2、保险业偿付能力现状
此次会议披露了纳入会议审议的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综合评级,分为了A、B、C、D四类。会议着重指出,将持续深化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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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数据显示,较上一季度,D类的数量没有发生变化,但C类增加了1家保险公司。因此,银保监会仍然需要采取措施,促进保险业总体平稳运行,并使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3、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深化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首先需要始终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坚持底线思维,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推动保险业持续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