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公平适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前段时间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标准和不予支付的范围。
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基本制度的框架外,各地方不得设置新的制度,还要将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逐步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中。
基本医疗保险需要覆盖城乡全体人口,包括就业和非就业人口,要做到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保障的是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但需要符合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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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的专门帮助,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并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医疗保障的基本政策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
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对于特殊人群的保障政策由国家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新的特殊待遇政策。
同时,《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也明确指出了不予支付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
4、在境外就医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但是,当遇到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殊情况时,经法定程序可以做临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