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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四川自贡某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情是员工李某自称2003年初在被告单位任职,任职期间每日工作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节假日也少有休息。但是直到2006年,被告单位才开始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2008年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在今年二月,被告单位老板直接以缘分已尽的理由强迫李某辞职。于是李某将原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被告单位一次性向李某赔付三万元余,就此结案。这算是闹得非常不愉快的一次辞退了,那么比较常规的辞退是什么样子的呢?今天小诺就来给大家分门别类的讲一讲。

图片来源:摄图网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这种也分两种可能,一种是用人公司先提出的辞退,那么用人公司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是劳动者先提出的辞职,这种属于劳动者主动放弃合同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公司与劳动者的上一份合同所签订的期限已经满了,用人公司向劳动者提出降低待遇(如降低工资、调换较差的工作环境、公司福利减少等)后,劳动者不愿意继续签约。这种情况是由于用人公司的变动导致的劳动者不愿继续签订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解的话,也是可以向用人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是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长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且在劳动者解除合同后 有权要求用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一家公司已经出现了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能按时发工资的地步的话,很可能已经是摇摇欲坠的边缘了,切不要有再等待一段时间观察环境的想法,一定要尽快离职。

  第四种情况是当用人公司因为经营不利,资金断流导致公司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时。用人公司需要在经济资金链彻底断掉的一个月之前告知全体员工,并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公司工作的年限(一般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原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果经济状况实在不容乐观的话,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酌情赔偿。

  第五种情况是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再承担原用人公司的工作任务(如患病、伤残等,工伤的说法要更多,但与此文关系不大,不予赘述)时,原用人公司辞退员工。这种情况下,用人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的时间向员工发布书面通知,并且要求征得员工的同意。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原用人公司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公司工作的年限(同样是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原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六种情况是在劳动者并未违反用人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没有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时,用人公司无任何正当借口主动与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强行中止合约。并且没有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发布纸质通知点明劳动者可以被辞退的理由,劳动者有权将用人公司告上法庭,用人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与上两种情况相同,也是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原工资),文首的李某遭遇的就是这种情况,所以法院判原公司赔偿三万余元赔偿金。

  综上,用人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出现辞退纠纷的情况大概就是这六种,如果有小伙伴碰到了相似的问题,可以到文章里寻找对应的情况然后采取解决措施哦,那我们下篇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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