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每个省份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试点病种为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
那么,到底有哪些具体政策呢?
1、取消相关备案手续
进一步优化门诊慢特病患者异地就医流程,取消门诊慢特病外检外购批准和备案手续;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服务,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备案人员同步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备案政策不变,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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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消先行自付政策
取消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含外检外购)费用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政策。
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按统筹区内相应待遇标准执行。取消城乡居民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政策,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
3、拓宽异地就医范围
在执行省内无异地政策基础上,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省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放宽到省外已开通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4、完善直接结算政策
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个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的试点医院直接结算。
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开通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因特殊情况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垫付后,再按照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