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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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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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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所谓普通消费品也进入了千家万户之中,为人们的出行、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

  不过,随之而来的就是道路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的弊端,为了保障驾驶人员和随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越来越多的车主开始为车辆和人员进行了意外伤害的投保行为,其中最为大众所接受和关注的就是车上人员补充,那么,和其它险种相比较来说,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往往更凸现出其重要性。

  而补充意外保险是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这类险种发挥了“新农合”和商业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有利于农村居民和基层组织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

  而补充意外保险可以更好的帮助人们维护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比较可观的赔偿。

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

  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是针对车上人员责任来推出的一种补充险种,也是商业险的附加险种。

  该险种对于保险车辆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导致车上人员发生人身伤害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赔偿。

  当然,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同的是,它能够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充,当发生意外的时候,无论车上人员是在车上还是车下,该险种都可以给予一定的理赔款。但是,如果想投保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的话要先对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进行投保,才能对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进行投保。

购买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的原因

  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都是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出现意外的时候所进行赔付的一种险种,同时进行投保的话是重复投保,没有任何的意义,只会浪费金钱和时间,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

  尤其是对于家用车辆而言,一般情况下,很多家庭用车都是全家出游的便利方式,而投保了人身意外险的人员,虽然能够在出现意外时可以得到赔付,那没有人身意外险的人就会失去了这个保障。不过,只要对于车辆来说进行了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的投保的话,无论车上的人员是否有其它保险,都可以得到的赔付,所以更具有针对性。

  所以说,投保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是一件非常有利的事情。

  有人可能会想,我的车已经购买了全险,为什么还要投保什么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保险啊?车险中的司机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确实在发生交通意外时赔付,但必须要驾驶和乘坐投保的车辆才可以,而且还要根据责任来确定由谁来赔付,手续繁杂并且保额不高。

  作为私家车主,为自己的爱车购买座位险是必须的,但它只是一种责任险,并不是人身意外险,而且也无法代替人身意外险的作用,如果想获得更高的保障,在购买车辆全险的同时,还必须投保一份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的赔偿款项目

  由于是对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补充险种,所以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的赔偿项目仅限于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残疾、烧伤、身故的赔偿金额,对于其他方面的医疗费用是不予赔付的。同时车上人员补充意外险也只能保障在行车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如果不是在车上出现的意外则不予以赔偿。

  另外,残疾保险金的计算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来与保险金额进行相乘之后,在进行给付。烧伤保险金的计算则是根据烧伤情况也就是烧伤的面积来进行相对比例的给付。身故保险金则是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来对其进行赔付。

新农合补充意外保险保障范围

  1、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参保人的责任终止。

  2、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约定的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对每一参保人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参保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参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农合补充意外保险的免责范围

  补充意外保险并不是对所有意外伤害都进行保障的,如果参保者因免责条款中的内容导致出现合同约定的事项,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而补充意外保险的免责范围为:

  1、参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参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参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参保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参保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参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