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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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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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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的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使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赖,严重阻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目前,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辩条款的地位,并不是我国某个或某几个寿险公司客观上需要这个条款,而是有了这个条款的限制能够使我国整个寿险业市场更稳健发展,更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人挑战。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不可争条款是什么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争条款的市场现状

  如今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寿险市场还没有完全得以适用。中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008年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这是历时4年,中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

  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不可争条款的缺陷

  1、没有涉及可抗辩期内。

  如果法律或规章制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极容易引起一些纠纷。台湾地区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到两年期满后,家属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2、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

  (1)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例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无效合同(如无可保利益、冒名顶替、恶意投保)、欠交保费且超出宽限期作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来处理。

  (2)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也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例外香港地区明确规定,如果投保人是出于欺诈为目的的不实告知,则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3、没有规定与除外责任的关系。除外责任又称为责任免除,它是指保单列明的在发生什么样的风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具体范围。

  4、没有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保险。

不可争条款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不受不可争条款的约束。

  新保险法第31条明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双方都不得依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不可抗辩的问题。

  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允许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会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生命和身体处在危险之中。

不可争条款中的不可抗辩期

  对于出险中不可抗辩期内报案的,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按字义可以理解为,合同只要经过两年时间,不管在这期间发生了什么,保险人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比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身亡或以欺诈形式投保的合同出险或被保险人身故,但是拖延到可抗辩期结束(两年后) 报案申请理赔,则即便是两年内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即便是投保人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即便是身故的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了重大事实,保险人统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诸如此类的情形,如果法律或规章制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极容易引起一些纠纷。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争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有利于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