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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限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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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限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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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春节前后,家住湖北的陈先生因为冠心病发作,到北京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陈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为其在2013年初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在该公司投保5万,保期从2013年到2024年。但当其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非但不理赔,还以陈先生隐瞒其患病事实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什么是两年限制解除权

  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的不可抗辩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当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已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赔偿保险金。像本文开头中引入的陈先生的案例,虽然陈先生存在隐瞒患病情况的事实,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自2013年到2015年已经年满两年,所以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在陈先生的上诉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陈先生保金5万元。

两年限制解除权如何生效

  两年限制解除权并非主观权利,而是在合同签订满两年后自动生效,保险公司失去了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自身疾病等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当然,在确定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一般会采取询问等手段来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让其提供体检证明等材料,尽可能地降低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的风险。但是由于保险行业也是市场,也存在竞争,还有一些出于便利因素方面的考虑,况且有一些疾病,连投保人自身当时都不清楚,而体检时未做该方面的专项检查,导致保险公司未能真实完全地了解到投保人的健康状况的,因此即使出现了被保人隐瞒的情况,除了谴责其失信行为外,保险公司也只能承担这方面的风险。

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影响

  对于投保人来说,有了两年限制解除权,就可以保证在保险合同已履行两年后,无法被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避免出现若干年后拿着保险合同去找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对方告知保险合同早已取消的闹剧。当然,被保人不可能凭借这一权益就有恃无恐,肆意隐瞒病情,骗取保费,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确立前一定会尽力调查,规避风险,而且在合同确立两年内,保险公司依然可以因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当然,此时保险人对于合同解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只需退还保险费即可。因此,通过两年限制解除权骗取保金,不说是绝无可行性,但是实际操作起来绝对没有那么简单。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两年限制解除权的确立,是国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最大保障,由此产生的争执等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和保单可转换权益一样,这说明我国保险行业正逐渐趋向于成熟,加大对投保人的权益保障就是其成熟最大的体现。

两年限制解除权的注意事项

  该权利生效是指在从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超过两年,保险人丧失合同解除权,保单与两年后处于效力不可争的状态。还有就是在两年内如果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人享有的拒绝赔偿权利是在其解除合同之后才生效的。换言之,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前,即使保险人知晓被保人存在违反保险条约的情况下,也必须先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才能免除赔偿保险,所以即使其享有解除权,也无法解除合同而直接拒赔。而当保险人没有解除权或者丧失解除权之后,则不得再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