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皆要投保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如下:
1、适用人群
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2、缴费方式
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一定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统一缴纳;其中单位要承担职工工资总额约6%,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从5%-11%有所不同,个人承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
3、享受的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享受住院费用报销、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以及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的个人帐户待遇,其报销比例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高一些。在职职工住院的费用,在扣除范围外费用以后,最低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5%报销;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0%报销;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5%报销,退休人员相应提高10%;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在职职工为80%,退休职工为85%。
4、就医管理要求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方可享受报销待遇。
参保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要把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清楚,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