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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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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法

劳动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了保险法外,还涵盖国家对保险事业管理监督法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公法法规。

劳动保险法之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有何法律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登记不办理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交社会保险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  

此外,就算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单位也要为其交社会保险。根据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涵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劳动者就有权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所以,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是会被罚款的。

劳动保险法之用人单位不足额交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参照我国如今的法律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采用“未依法缴纳”的说法,并没有明确单位是否应当必须“足额”缴纳。但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发生没有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也是可以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有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会被罚款的。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