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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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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伤残

人身险伤残指的是投保人身险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险伤残等级,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人身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4年,新版的《人身险伤残评定标准》开始实施,这一新标准将应用于所有的人身意外险产品,包括意外责任保险中的伤残保障。新标准中,改变了旧标准中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标准,增添了许多新的标准。  

新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分级,将伤残程度划分成一到十级,最重的级别为一级,最轻的级别为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相对应的也分为十档,十级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一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100%,各级之间差距10%,逐级递增。  

其中人身险伤残评定标准涉及到以下残疾和功能缺失: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共八大类,增加了覆盖面,确保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保障。

人身险伤残保险金如何给付

很多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人身险时更多关注保障内容,不了解人身险伤残保险金在细节方面的计算,请看下文介绍。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相乘,给付保险金。也就是: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但是在人身险出险时,也会出现一些细小的细节,需要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1.一次伤害,多处伤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因为一次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不同部位伤残,同时又到达了给付标准,这种情况下加总给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一种是被保险人因为一次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同一部分发生多处伤残,同时又到达了给付标准,这种情况下只给付级别最高的伤残保险金。  

如果累计给付保险金没有达到保险金额,那么保险合同中仍然剩余的保险金继续有效,如果累计给付保险金到达保险金额,那么保险合同终止。  

2.多次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每次都按照伤残标准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先残后死。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后残疾,又因加重死亡,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金等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去先前给付的伤残保险金额,同时合同终止。  

4.特别约定残疾给付。特定职业的人群的特定身体部位对他们来说特别重要,因此他们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一项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中明确指出。如钢琴家的手指、足球明星的腿等,这些特定身体部位受损可能并不在伤残评定标准中,但保险公司也要根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