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的依据
因为校园道路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围,所以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不能适用于法律层面上的交通事故,它所审判的依据也会随着具体的事件而有所不同。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去分析,如果在校园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会有两种处理结果。
1、对于情节轻微的事故,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内部规定做出处理结果即可,然后则由学校的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2、如果校园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比较重大,期间的违法情节又比较严重的,那么就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来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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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的担责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车辆是学校名下的财产,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毫无疑问,学校需要承担的是全部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校方在校园交通事故中被认定带有明显过错时,学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2、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起到对社会车辆的严格监管,让社会车辆随意进出学校,对社会车辆进入学校后可能导致的结果没有充分预料,存在一定的过错的,但不是决定性的过错,这时如若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明显违法不慎驾驶的,学校则只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主要过错和赔偿理应由肇事司机承担。
校园作为一个公共社会领域,对于交通事故的评判会比一般的情况复杂,所以校方在事故中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怎么承担?都要视具体的事故情况,灵活运用条规,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