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诺调查,不少人对养老保险知之甚详,但对于生育津贴的相关问题,很多人都是一头雾水的,今天小诺就专门给大家说一说相关生育津贴出现频次较高的3个问题。
1、生育津贴是怎么来的——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女性参保职工发生流产或分娩的自然年度中,所在单位首次进行缴费基数核定之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参保职工人数。
产假天数: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女职工与所在单位协商延长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就高不就低: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2、申领条件和材料
参保范围的女职工,在生育前需要连续缴费9个月,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包含分娩当月);
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
申领材料:生育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始发票丢失的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财务结算章,登报遗失声明,医院的证明; 女方身份证;女方社会保障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属于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
属于流产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医院出具的怀孕流产诊断证明原件;
属于难产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难产证明原件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不一样的。虽说二者是同一笔钱,但它们的性质、发放主体是完全不同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在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内,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不需要发工资;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