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优化契税纳税服务,税务总局明确了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的若干事项,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
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线封闭、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唯一编码,能够有效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相关业务。
2、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情形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有三个: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3、纳税人的身份证件
纳税人分为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单位纳税人的身份证件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的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4、纳税信息保密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但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