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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配套政策,《意见稿》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方面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

  《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设置了六大准入门槛:

  1、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要严格遵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75%。

  3、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价均为B类及以上。


图片来源:摄图网

  4、保险公司在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6、需满足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还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这对于网点数量相对不足的中小型财险公司来说,是一件极好的事情。

  同时,如果保险公司满足了准入条件,即使之前没有开展过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可以在没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意见稿》也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严格依照信保业务相关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线上运营,不断丰富互联网特色产品,不断提升公司自营业务比重。

免责声明:本文仅以传播保险理念,普及保险知识为目的,具体保险产品责任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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