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小专栏内容详情
菜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4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险企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意外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征求意见稿》显示,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有上限要求。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

  1、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

  2、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停售。

  一些渠道销售的意外险手续费率过高,《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各保单年度的平均预定附加费用率加以约束:

  1、个人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3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35%,趸缴为18%;

  2、团体业务方面,短期意外险上限为25%,长期意外险的期缴产品上限为15%,趸缴为8%。


图片来源:摄图网

  《征求意见稿》规定,航空意外险应根据再保险安排提取特别准备金。

  对极短期航空意外险的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如下方法计算所得数值:保单责任准备金=上一会计年度航意险自留毛保费*2/365。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

  1、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

  2、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停售,并在停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支付的中介费用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以传播保险理念,普及保险知识为目的,具体保险产品责任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