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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小诺在刷某论坛网站时看到了这样的一个提问,“公司减少工作时长,同时减少薪资,我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其实很有意思,所以今天小诺就从这个问题入手,给社畜们讲讲工作时长和薪资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解释下工资的算法,以免有些小糊涂蛋被当黑奴了自己也不知道。工资计算可以分为全年月型的工资和日小时制的工资。其中全年月制的工资,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而日小时制的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大家可以自行根据公式核对一下自己公司的薪资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要求。


图片来源:摄图网

  其次,我们要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工作时间减少。如果是政府决定的,像之前提倡的八点上班改变成九点上班(实际上班总时长并没有改变,小诺只是举例政府可以调动工作时间),那么相对而来需要承担的损失就不应该由员工负责。如果是如文首一样由公司决定的,那在小诺分析,这其实是公司的潜台词,就是用减少工作时长同时降低薪资的手段,来逼迫员工自动离职,同时不需要承担违约金的苦恼。但是!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如意欲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所以大家碰到如文首那个人的问题时,一定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我们要看一下工作性质和工作量。药学里有句流传很广的话是“不谈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简单翻译在这里就是只谈工作时长 不谈及工作量和工作性质都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工作性质是维修工人,那么按时分配工资就极不合理,因为他们对业务的熟练度决定了他们的工作速度;如果工作性质是接线员,那么按时分配工资又是合理的,因为他们的工作量在随着时间推移稳步上涨,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这两种人也是小时制和年月制的代表)。

  综上,工作时间减少、薪资减少这个问题,于法不合,于情不容。如果大家碰到了这样对待员工的公司,就应考虑是否公司在变相提出辞退,同时应当立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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