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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消费者反映孩子在餐厅内小型儿童游乐设施游玩时摔倒,诊断为骨折。第二天来到餐厅协商时,对方却以消费者当时急匆匆跑出去,餐厅未被告知孩子受伤而不予负责。

  本案例中,孩子在游乐设施受伤,餐厅应该担责吗?生活中我们在公共场所受伤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本案例中,由于消费者未对孩子尽到监护人的义务致其受伤,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摄图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也就是说,由于孩子是在餐厅中受的伤,且游乐设施附近未设置相关安保人员,餐厅应承担部分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部分医药费也应由餐厅承担。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公共场所受伤,管理者一定担责吗?

  虽然按照前述内容,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但并非所有伤害都如此。

  如果经营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受到的伤害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错误所致,消费者应自行承担后果。

免责声明:本文仅以传播保险理念,普及保险知识为目的,具体保险产品责任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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